离婚想要回彩礼,律师帮其弄虚作假,让当事人称婚后未同居没有性生活,且为结婚拉下了一屁股外债,造成现在家庭困难,符合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。结果其说辞未被法庭采信,倒是落得当事人的埋怨。6月1日,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2009年初,惠民县辛店镇的陈某(女)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,2009年9月登记结婚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。结婚时赵某给陈某彩礼款42800元。陈某带来婚前个人财产有联想电脑一台、海尔牌洗衣机一台、被褥等财产一宗。2010年10月,双方分居至今。后陈某于2011年1月诉之法庭,要求离婚,带走婚前个人财产。赵某虽同意离婚,但想要回彩礼便找律师出主意,某律师想出了“歪招”,让自己的当事人称婚后未同居,且为结婚拉下了一屁股外债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常因家务琐事吵闹,原告提出离婚后,被告也同意离婚,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。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原告所有。
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的彩礼,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1.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2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3.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2、3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被告所称的婚后未同居没有性生活,且为结婚拉下了一屁股外债,只是自己的陈述,无其他证据佐证,对方也不认可,该事实法庭不予认定。考虑到被告的情况,法庭多次做调解工作,让原告放弃婚前个人财产,但被告听信律师之言,始终坚持返还彩礼不同意调解方案。法庭最终判决陈某与赵某离婚,陈某带走婚前个人财产。